第一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以及公安机关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
第二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四级管理体制,在“厦门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学校、二级单位(含系、部、科学实验中心等)、实验实训中心(或科研平台)、实验室分级负责,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条 【采购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购买,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所有采购活动须通过保卫处备案,并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违规采购。
(二)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应遵循“按需申购”原则,严格控制采购数量,确保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建立清晰台账,并接受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储存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暂存室(柜)内,设置明显安全标识,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特性进行分类存放,保持安全间距,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
(三)危险化学品储藏室的建设应符合安全、消防法规,并根据所存物品的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监控、防盗、通风、防晒、温控、防火、灭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与设备,并按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 【使用管理】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确保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应根据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使用量及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与规范】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并原则上要求当天使用。当日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必须及时交回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暂存室(柜)妥善保存,严禁私自留存。禁止转让、外借或挪作他用,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场所,严禁在科研、实验范围外利用危险化学品反应或合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条 【安全检查】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须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风险,最大限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供稿 隋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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