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应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制度。严禁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或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实验室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废弃物处理的原则与规定。
第三条 在厦门医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小组的指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对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实施校级监督管理,履行下述规定职责:
(一)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监管工作,起草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相关政策法规,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建议、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废弃物处置管理。实验中心须设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置与管理,确保环境安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监督与检查;各实验室须对进入人员进行废弃物处置方面的培训、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应严格控制实验过程产生的污染源,提倡对三废进行综合利用。如本单位无法处理,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处置建议。
第六条 实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须处理至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经通风设施排出。易产生异味的实验项目应在配备排风设施的场所进行,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具体做好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在实验室内设置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点并张贴标示,实验室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且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应分开放置。
(二)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如实详尽记录开展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种类、数量以及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有关信息资料,记录应保存5年。
(三)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储存、处置、转移等过程应有清晰的记录,记录应保存5年。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应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各单位将废弃物移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时,必须准确提供其名称、成分、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须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焚烧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随意抛弃废物、倾倒废液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给予处分并通报批评。(供稿 隋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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