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校园宣传阵地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促进我校新闻宣传和舆论阵地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内聚人心,外塑形象,推动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以及《厦门医学院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宣传阵地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政策、表达思想、传递信息、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宣传栏(含公告栏、阅报栏)、标语、横幅、拱门、海报、校内刊物、广播站、电子屏幕等传统媒体,学校官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
第三条 校园宣传阵地管理要纳入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管理,形成督查检查的长效机制。
第四条 校园宣传阵地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党委宣传部为校园宣传阵地的主管部门,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接受其监督,具体归口管理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
第五条 校内所有宣传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宣传积极健康的主流校园文化。
第六条 校内所有宣传阵地不准发布或转发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未经确认的社会事件的;
8.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1.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章 宣传栏管理
第七条 校内宣传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由学校层面统一规划设立的主要宣传栏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其他宣传栏根据所在区域和功能定位,由相应单位或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宣传栏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要对宣传栏内容的政治性、思想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宣传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所管理宣传栏的内容在舆论导向、政治原则上严格把关。宣传栏内张贴的宣传品,内容要积极健康,突出特色;版面要朴素简洁、美观大方;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宣传品要定期更换,及时更新,遇有重大节日、重要活动要随时更换。宣传品要在相应位置(如右下角)标明主办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所负责的宣传栏进行管理与维护。严禁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对出现乱贴、破损、脱漆等情况的宣传栏,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予以清理或维修。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如需在校园内增设新的宣传栏,要向党委宣传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立。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许可不准在校园内私自新建宣传栏。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需要使用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的宣传栏时,各单位、各部门应向党委宣传部履行报批手续,注明宣传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设计方案、时间、期限等,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宣传标语及电子显示屏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宣传标语一般是指以悬挂、张贴、安放等方式设置在校园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拱门、宣传条幅、海报、展板等各种形式的临时性宣传载体。各单位、各部门在校内进行宣传标语布置,必须填写《厦门医学院宣传标语布置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布置的宣传标语及时进行维护,保持其整洁、美观、无破损、无残缺;宣传标语布置须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进行,不得破坏学校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要在一周内予以拆除并做好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不准悬挂、张贴校内外经营单位或个人的商业性宣传广告、带有广告性质的宣传标语或以经营单位名义悬挂的祝贺性广告宣传标语。如特殊情况下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悬挂、张贴的,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校内电子显示屏采取两级管理。其中,明德楼二楼、食堂门口、笃学楼1号楼南侧三角地、笃学楼3号楼的电子显示屏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需使用这几块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的,必须填写《厦门医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审批表》(附件2),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其他电子显示屏根据所在区域和功能定位,由相应单位或部门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校内刊物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刊物是指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公开发行的,由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申请并自主编辑印发的,在校内发行或交流的、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的非营利性印刷品(含成册、拆页或散页)、音像制品及对外宣传文字等,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性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校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新闻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并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第二十条 校内刊物严格限定在学校内部发行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征订发行,不得搞有偿性经营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创办校内刊物,申请单位应填写《厦门医学院校内刊物审批(备案)表》(附件3),并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如下事项:刊物名称和创刊日期,主办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刊物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刊物宗旨,刊物的发行交流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二条 校内刊物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审批制:
1.以学校名义出版的刊物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主办的刊物,报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3.校级团学组织主办的刊物报经校团委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4.系级团学组织主办的刊物(原则上不接受班级或团支部的办刊申请)由所在系部党总支负责审批登记,同时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5.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合办的刊物,由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
党委宣传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同意出版的,办理登记注册;不同意出版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校内刊物经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印刷发行,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放,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禁止未经审批登记的任何校内刊物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批登记或备案的自办刊物视为校内非法出版物,党委宣传部有权予以取缔。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存在的出版物,由主办单位(申请单位)填写《厦门医学院校内刊物审批(备案)表》(附件3),并提交样刊到党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广播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广播站(广播电台)是学校重要的宣传阵地和舆论窗口,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重要工作部署,宣传报道校内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动态,营造健康向上的宣传舆论氛围。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为校广播站的直接主管部门,负责广播内容、栏目设置、节目制作、播音时间等的审批把关和日常站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临时需要使用广播电台或广播设备,校团委应服从调度,及时到位到岗,确保广播系统正常播出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除学校有关通知外,校广播站各节目不得播出或发布与节目内容无关的信息,不得承接商业宣传等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团委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广播站设备管理、采编、播音、学生队伍管理等相应制度。
第六章 音像录播管理
第三十条 校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经党委宣传部审批后由教务处电教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摄影摄像。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的一般活动,自行解决摄影摄像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校内公共场所播放的音像资料,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各单位、各部门的音像播放,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把关。
第三十二条 凡校内播放的音像资料,必须做到内容健康,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校园文化的健康发展。音像制品的来源要保证渠道正规,严禁播放盗版、走私片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音像制品。
第三十三条 音像录播要切实做好音像资料集中播放场所的安全、消防工作,并根据保卫处相关规定落实各种安防措施。
第七章 校园网站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站由学校主站和二级网站构成,二级网站指学校专题工作网站,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等主办的网站。
第三十五条 学校网站具体建设管理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二级网站主办单位共同承担,各司其职。各单位职责如下:
党委宣传部:统一规划、建设学校网站主站,负责主站文字类、图片类、视频类新闻审核及发布工作,牵头做好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监督二级网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建设和维护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保证校园网络安全平稳运行;负责二级网站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
二级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学校网站主站相应栏目的信息维护、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本单位主办的二级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技术中心。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主站及各二级网站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网站内容。主站各栏目信息维护、信息发布由相应单位、部门负责,各二级网站建设由各主办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党委宣传部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的全校性会议、重大活动(如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以及省市级领导来校开展调研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报道,在学校主站发布;其他各类活动、会议和事件原则上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报道,经党委宣传部审核后,在学校主站发布。各单位、各部门应对所提交新闻稿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杜绝政治性差错。所有提交党委宣传部的新闻稿均要求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纸质版最后一页注明撰稿人及联系方式,并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管制度和舆论危机预防应对机制,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宣传和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学校的网络舆情监控、处理工作,积极传播网络正能量。
第八章 新媒体平台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学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贴吧、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委〔2018〕30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人文学术讲座管理
第四十条 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人文学术讲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医学院关于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委〔2018〕25号)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单位、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校园宣传阵地疏于管理、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厦门医学院宣传标语布置审批表
附件2:厦门医学院电子显示屏使用审批表
附件3:厦门医学院校内刊物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