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宣传设备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宣传设备在学校各类活动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宣传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单反相机、微单相机、航拍无人机、拍摄云台、各类配件等。
第三条 学校宣传设备管理工作由校党委宣传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设备保管人员应每月对宣传设备进行清点对账,每学期末收回全部设备,寒暑假期间对无外借设备统一存放管理。
第五条 各处室、各系部可向校党委宣传部借用宣传设备,借用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填写《宣传设备借用申请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送到校党委宣传部填写《宣传设备借用登记表》,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 借用期间,宣传设备由借用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设备功能谨慎使用,爱惜爱护设备。
第七条 如若设备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借用人要按照学校设备仪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维修或赔偿。
第八条 各处室、各系部需根据申请借用时间及时归还设备。借用人因故没有使用宣传设备,应及时退回校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