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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平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5-10-11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设备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科研平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价值在人民币三十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呼研所的重要资源,应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科研平台为每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配备一名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

第五条 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完整技术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购置合同、说明书、合格证、验收报告、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等;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操作、维护保养、使用记录填写与归档;
(四)负责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耗材与配件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申报;
(五)负责对其他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技术指导与考核;
(六)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制定维修方案并组织检修,详细记录故障原因及维修过程;
(七)因故长期外出时,须提前推荐符合条件的临时技术负责人,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六条 所有使用者必须通过技术负责人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机操作。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使用设备。

第七条 技术负责人应建立预约使用登记制度。使用者须如实填写使用记录,包括使用人、项目、时长、设备状态等。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须经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技术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十条 对因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事故,部门将组织调查,明确事故原因和责任。对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理,并酌情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照学校及科研平台有关规定执行。(供稿 隋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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