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厦医〔2017〕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并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厦门医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激励学生更加努力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条 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各项活动的积极分子和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奖学金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负责完成。
第五条 奖学金发放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学金以学年综合测评为依据,经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报系(部)认定小组审核、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各系部将获奖材料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最后制表签章,财务处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须登录学工管理系统:http://i.xmygz.cn在线填报申请信息。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年级同专业评定,占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40%,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级比例:特等奖、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分别占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的2%、7%、13%、18%。
(二)等级奖励金额:特等奖5000元/年,一等奖4000元/年,二等奖2000元/年,三等奖1000元/年。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一)在留校察看期间内或本学年内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本学年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品德测评低于60分者;
(四)体育成绩不及格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宿舍、教学区内使用违规电器者。
(七)在院内学习的学生每学年志愿服务小时数少于50小时者。在院外学习的学生,由各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志愿者小时数考察标准。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按照在校生数的2%来评定,各系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二)一等奖学金:按照在校生数的7%来评定,各系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三)二等奖学金:按照在校生数的13%来评定,各系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四)三等奖学金:按照在校生数的18%来评定,各系根据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上述范围内,若有学生根据本办法第八条无资格申请奖学金,依次在同年级同专业综合测评成绩前50%的范围内递补。
第十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开学后二个月内评定完毕,并发放奖学金,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评定奖学金。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 单项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特长而设立的。单项奖学金获奖者为未获得学校奖学金且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获奖比例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数的4%。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各种奖励资金的合理分配,防止奖项金额过度集中,学校对学生一学年获得奖学金的总额做出限制,即一学年内各种奖学金(含学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其他奖学金)的个人所得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