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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

2018年06月11日 09:08  点击:[]

厦门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补助实施办法

(厦医〔2018〕132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补助工作,帮助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7〕13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等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在读学生。

 

第二章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于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支出。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主要用途有:

(一)学校专项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补助:主要用于帮扶经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的交通、通讯及生活补助;

2.疾病救助:是为因严重疾病或慢性疾病需要手术或长期服药的学生发放的医疗补助或慰问金;

3.少数民族学生专项补助:主要用于部分来自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生活补贴;

4.伙食补: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5.返乡补助:主要帮扶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造成假期返乡困难的学生;

6.困难学生节日慰问金:主要用于在重大的中国传统佳节慰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7.大学生保险补助: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保险;

8.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主要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等规定申领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9.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发放标准: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二)临时困难补助

1.主要帮扶因家庭突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

2.父母或自己突然遭遇重大意外事故;

3.父母或自己突患重大疾病;

4.遇到其它意外经学校认定确需资助的。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批流程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全日制统招在籍、在读已经被认定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家庭困难新生补助学生除外):均可按第二章第四条申请相关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一)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违法违纪行为者。

第八条 学校家庭困难补助的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如实填写《厦门医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附有家庭所在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特殊灾害受灾家庭情况,依国家有关规定,应持乡镇(或街道)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评议推荐。由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审议;

(三)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审议。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组织召开会议,对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后的名单以适当的方式在本系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评审理由和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上报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将复核后的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特殊困难补助申请材料,确定最终的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发放标准

第九条 专项困难补助的评审时间为每年1-3月、7-9月;突发事件补助的评审时间可根据学生的申请情况及时组织评审。

第十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发放标准。由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依据申请学生具体情况提出补助金额,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五章 附 

第十一条 申请获得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按照申请用途合理使用补助,以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如有违规使用者,一经查实,学校有权全额收回补助,并取消今后申请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补助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厦门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实施办法》(厦医〔2017〕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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