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发放学校助学金实施细则
(厦医〔2018〕133号)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厦教财〔2016〕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生资助工作及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教办〔2017〕61号)等文件精神,本着体现教育公平,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切实关怀,保证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以“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等多种方式认定,实现“资助育人”目标。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本校招收的国家计划内本、专科在籍且在读学生中的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学校资助工作组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祖国,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但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的生活费用。
第六条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给予一等或二等助学金。
(一)持有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且被学校资助工作组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给予一等助学金。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
(二)持有由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且被学校资助工作组织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可给予二等助学金,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七条 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负责学校助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
(一)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提交审核意见(申报审核表)和等级名单;
(二)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在第二学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于第二学期开学四周内提出复核调整意见报批;
(三)系学生资助审核认定小组认定的学院助学金名单和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提交的资助生等级名单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五周进行审批,以适当方式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由财务处以银行卡转帐方式按月发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助学金发放:
(一)违法违纪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主观不努力;
(三)发生学籍异动者;
(四)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五)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生活费者;
(六)平时生活中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者。
第十一条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而申请助学金者属于欺骗行为,除追回已经发放的助学金总额外,还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学校助学金实行分帐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学校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召开辅导员专题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金的发放是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应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状况,精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两档资助生,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