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学校公开透明、依法治校的公众形象,规范学校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发布,保证重大新闻、重要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提高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能力,自觉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维护和展示学校的良好形象,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设立新闻发言人,由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
(一)制订新闻发布计划,统筹安排重大新闻、重大信息的发布活动,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
(二)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
(三)审核、发布对外的宣传报道,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新闻发布活动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章 新闻发布工作的机制
第四条 领导体制。新闻发布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协调机制。党委宣传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协助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
第六条 危机处理参与机制。发生重大的、需对外发布的突发性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加强与党委宣传部的沟通,由校党委宣传部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和发布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确定分管负责人,为新闻发言人参加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掌握重大事件和重要数据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一般由学校各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分管领导审定。涉及学校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政策法规、经济统计信息和与师生密切相关的各项改革措施,以及突发事件、事故、灾害的对外发布口径,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重要数据的发布,要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决策。
(二)学校发展重大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社会关心、关注的学校热点、焦点问题。
(五)学校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
(六)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学校报道的回应和澄清。
(八)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组织网络在线互动访谈、发布新闻通稿和新闻公报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校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五章 新闻发布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经审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党委宣传部协助新闻发言人草拟有关背景材料、邀请记者、撰写新闻通稿等并报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研究确定的新闻发布内容,有关部门应在新闻发布会前2天将发布稿送交新闻发言人。
第十四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并根据对外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十五条 遇突发事件,经学校同意,党委宣传部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媒体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主动引导舆论导向。
第六章 新闻发布纪律及责任
第十六条 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新闻发言人要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及委托的发布权限发布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规定,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七条 涉及重大敏感问题或其他单位的新闻发布,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发布有关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对由此造成学校工作被动、声誉受到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