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新媒体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新媒体在提供信息服务、展示学校形象、传播校园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二级单位)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贴吧、手机报、网络视频、移动电视、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注册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注册单位即为负责维护、管理的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和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其他新媒体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二级单位下属组织的新媒体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五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组、微信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部门(校内二级单位)管理。
第六条 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以及其他各类校内组织名义开办新媒体。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要于新媒体平台创建前7个工作日,填写《厦门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审批登记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教学机构为党组织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创建。
第八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运营的新媒体平台,请按第七条规定补充填写《厦门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审批登记表》(附件1),并于本办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称、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厦门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注册单位要加大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必须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禁发布涉密信息以及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注册单位要对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要提升管理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或违规内容,要及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协商处理,必要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管理员和二级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必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新媒体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现代教育与信息技术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党委宣传部于每年12月30日前,审核各新媒体平台报送的《厦门医学院校园新媒体平台年检自查表》(附件3)并抽查若干新媒体平台的运行情况、自查情况,将抽查结果通报各注册单位,未通过年审的新媒体平台不得继续运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新媒体平台停止运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