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 门 医 学 院 文 件
厦医〔2018〕156号

关于印发《厦门医学院
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医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经2018年5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医学院
2018年6月25日
厦门医学院教师进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校本部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学生辅导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进修原则
(一)按需派遣原则。各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教师进修培训。
(二)学用一致原则。教师进修培训的专业或方向应与现岗位的专业或方向一致或基本相近,或与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三)重点支持原则。学校重点支持国家和福建省各类人才项目培养对象、学科带头人、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3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教师进修,鼓励并重点资助教师报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在职博士研究生或进修培训,鼓励并支持教师通过申请上级经费资助的形式参加进修。
(四)合约管理原则。教师离校进修前,须与人事处、所在单位签订在职进修培训协议,明确并规范个人、所在单位与学校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进修类型
第四条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指通过进修取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证书。包括报考在职博士或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国内岗位进修。指为适应现聘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包括国内访问学者、国内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高级研讨班和岗前培训等形式。
第六条 境外进修。指为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促进学科与专业跨越发展而至境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学习、进修,留学身份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攻读博士学位等形式。
第三章 申请进修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进修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为人师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较好履行岗位职责,并愿意按本办法履行学成回校服务协议。
第八条 认真承担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进修的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相一致。
第十条 申请出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外语达到出国留学人员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申请再次访学进修派出时间间隔未满2年;
(五)近3年来有1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四章 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第十二条 申请报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一般应在我校工作满2年(学生辅导员工作满5年),原则上应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类别。学校鼓励思政类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不受在我校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三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应报考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在职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支持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报考在职硕士研究生。实验技术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以申请同等学历形式培养为主。
第十五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的条件:
(一)报考博士研究生的,申报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现聘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脱产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学期内,财政统发部分照发,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
第十七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规定年限或学制内,教学工作量适实际情况相应减免。
第十八条 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岗位进修
第十九条 教师原则上应选择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两院”院士等著名学者所在实验室进行访学、专业与课程进修,开展合作研究或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二十条 申请国内岗位进修的条件:
(一)现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已拟订详实的进修计划书,内容应包括进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选择该进修类型的理由、预期目标与成果、主要任务与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教师进修期间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
第二十二条 访学、国内合作研究、专业与课程进修期间教学工作量全免;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等按资助限额和学校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参加教师岗前培训以及各类短期业务进修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国家公派境外进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公派境外进修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福建省出国留学基金等渠道申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适用的留学项目有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国家公派境外进修的条件
(一)现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现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博士学位,或校级以上青年骨干教师。
(二)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派出资助单位当年规定的选拔条件。
第二十六条 每年可申报的具体留学项目、条件要求、时间安排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派出资助单位当年公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公派资助内容与标准、出国保证金等,按照资助派出单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批准的留学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自出境之日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
第七章 学校公派境外进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派境外进修指经由学校渠道申请、派出,学校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留学方式。
第三十条 申请学校公派境外进修的条件
(一)现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现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二)具有较好的学术潜能和研究基础,已拟订详实的进修项目与计划,符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三)取得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
(四)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
(五)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创新团队、在研市级及以上重点(重大)项目研究团队成员;各级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专业负责人、部省市级科研教学平台负责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校重点发展学科、新办专业和学科专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骨干教师等优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境外进修回国时应由合作导师或进修单位签署课题(学术)鉴定,并填写《厦门医学院教师境外访学进修成果登记表》(附件2),总结进修情况,在回校10天内报送所在单位和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派境外进修,不包括学校确定的中外合作、科研合作、赴海外攻读博士、硕士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师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往返机票、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和零用费等,有关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办理派出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教师境外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自出境之日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
第八章 自费公派出境进修
第三十五条 自费公派出境进修指经由个人自主联系、本人承担或对方资助留学费用,取得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留学、进修方式。
第三十六条 申请自费公派出境进修的条件
(一)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研究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博士学位;取得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
(二)留学身份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取得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自费出境进修的教师,原则上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1年,自出境之日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进修时间超过1年的是否保留公职及计算工龄,按学校与其签订的协议执行,自出境之日起不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各类绩效考核奖扣发。
第三十八条 自费公派出境进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章 进修办理程序
第三十九条 各系、部每年10月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进修类型,制订下一年度教师进修计划报校人事处。校人事处根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经费预算等情况对各单位进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人事处依据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进修计划,对各单位下达进修计划。上级部门资助项目的申报时间,以上级部门文件通知为准。短期业务进修以进修单位通知为准。
第四十条 获批准进修的教师,由本人填写《厦门医学院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交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进修计划讨论研究后,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专任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进修需经教务处签署意见,科研人员进修需经科研处签署意见,辅导员进修需经学生处签署意见。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的还应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把下一年度进修教师名单及《厦门医学院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附件1),于每年12月前报校人事处审核。
第四十二条 获批准进修的教师,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进修单位接收手续。出境进修教师需经党政办公室(对外合作处)办理出境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办妥进修单位接收手续或出境进修手续的教师,须与学校签订在职进修协议。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离校前须办理离校会知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第十章 进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根据学科特点、专业建设、人才队伍情况,妥善安排进修人数。进修教师占所在单位人员编制,由原单位负责联络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进修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应积极创设条件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的,需偿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进修任务,或受到进修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进修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5年内不得再安排进修。
第四十六条 未列入学校计划、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或上级部门资助的进修项目,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校选拔推荐和资助单位审定等程序确定进修人选,并按资助项目的要求签署进修协议。
第四十七条 原则上教师任一类型的进修结束后满2年,方可申请其他类型进修;满5年,方可再次申请同类型进修。两类或多类进修一般不得同时或交叉进行。
第四十八条 如期完成进修任务、按时回校工作的教师,进修时间计为任职时间。
第四十九条 教师进修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期限完成。确需延长进修期限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内岗位进修不得申请延期;
(二)国内学历学位教育需延期毕业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导师、培养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
(三)国家公派境外进修申请延期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公派、自费公派境外进修申请延期的,应提前3个月向人事处提交境外单位、合作导师和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报告,并附上项目计划和延期资助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只能申请一次,时间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不再享受学校资助。但在延长期内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可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五十条 教师进修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相关学习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将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的学籍材料交人事处验收,并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后,交人事处档案室存档,在境外取得学位证书的,需先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将相应的学习材料交人事处验收及办理更改学历学位并存档。
第五十一条 进修教师应按期回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回校的应报学校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对在境外因主观原因无法继续进修而提前回校的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第五十二条 教师进修期满回校后应向学校或进修任务审批部门提交进修总结,并在所在单位开展一次学习进修报告会或座谈会,公开汇报进修成果。
第五十三条 教师完成进修后,有义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服务期:
(一)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完成学业的,回校服务期为10年(自取得学位回校工作之日算起);
(二)境外进修学成归国,或参加一年以上国内进修的,回校服务期一般为5年;
(三)其他脱产进修1年及以上的,回校服务期为5年;
(四)参加半年及以上、一年及以下国内进修培训的,回校服务期为3年;
(五)攻读学位、脱产进修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服务期时间。
第五十四条 除获得国家、省、市出国访学资助金外,其他各类进修学习费用一律由个人垫付,学校不予借款。按期完成进修任务的,凭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进修成绩合格单)等到人事处报到,按财务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费用:
(一)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会知)的;
(二)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的;
(三)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四)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六)不按规定提交进修相关档案材料、证明材料或未交验学历、学位等相关证书的。
第五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外脱产进修,擅自变更进修国家、地区或学校,延期申请未获得学校批准,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外从事与进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学校资助的进修费用、30%的违约金和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并根据考勤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擅自同意教师脱产进修或瞒报、谎报出勤情况的单位,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完成服务期即调离、辞聘或辞职的,必须向学校交纳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服务期×(服务期-已服务年限)。其中,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各种费用总额包括应发工资、学费、进修住宿费、交通费、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进修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派出的干部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获准进修并学校签订了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医学院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
2.厦门医学院教师境外访学进修成果登记表
附件1:
厦门医学院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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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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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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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毕业于何院校何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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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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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从事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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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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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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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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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 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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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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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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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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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 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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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学习理由: |
工作简历: |
系部、职能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人事处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1、请附上所进修学校的简章和文字材料。 2、教师进修(继续教育)需要有教务处意见。 3、进修、学习教职工手续办妥后将申请表交人事处考勤备案,另复印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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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厦门医学院教师境外访学进修成果登记表
派遣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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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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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组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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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国家(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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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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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访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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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
实际经费使用情况,市级财政: (万元)其他: (万元) |
出 访 成 果 |
(如表格不够可另附报告) |
出访任务执行情况的公示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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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外事纪律情况(含意见和建议等): 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
单位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及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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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①本表内容请使用电脑准确、详细填写,并用A4纸打印;
②表中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复印;
③“出访成果”一栏,请着重阐述“签署了什么合同、协议,引进的技术、设备、规模、程度,有何要求和建议”。
④如出访任务、出访成果内容较多,可另纸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