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私事出国(境)党员党籍管理,根据《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私事出国(境)党员党籍管理的通知(厦委组〔2016〕52号)》规定,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因私事出国(境)前的审批工作
(一)审批管理范围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含去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参加子女入学、毕业仪式或作短期探亲、访友、奔丧、旅游、结婚、自费学习以及定居等),在出国(境)前应办理保留或停止党籍审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普通党员的审批权限
普通党员填写《普通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附件1)。校本部普通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党委组织部逐级审批,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保存;附属医院普通党员由所在党支部、基层党委逐级审批,审批后由所在基层党委保存。
2.党员领导干部的审批权限
科级党员领导干部需由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填写《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附件2);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需由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逐级审批,填写《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附件3)。登记表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保存。
二、规范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的申请工作
出国(境)时办理保留党籍、正常回国的党员,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回国(境)后直接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如无问题,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回国(境)后应填写《因私事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申请表》(附件4),由党支部、党总支(基层党委)、组织部逐级审批。
请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遵照《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私事出国(境)党员党籍管理的通知》(厦委组〔2016〕52号)(附件5)规定,加强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前党员的教育和出国(境)期间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
1.普通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
2.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
3.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
4.因私事出国(境)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申请表
5.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私事出国(境)党员党籍管理的通知(厦委组〔2016〕52号)
党委组织部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