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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15    

全校各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提升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规范性、严肃性,推动党员亮身份、作表率,根据党章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厅字〔2017〕25号)精神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会研究,现就规范我校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对象

学校所有党员(包括中共预备党员)。

二、佩戴场合

党员应当在以下场合佩戴党员徽章:

(一)党内重大活动,包括庆祝“七一”、校党代会等;

(二)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结对帮扶、党内关爱等活动;

(三)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党员上岗工作时;

(四)党的组织生活,包括二级党组织党员大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党内宣誓、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

三、佩戴要求

(一)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二)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若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他徽章之上;

(三)党员应当妥善保管党员徽章,不得外借、转赠或故意丢弃、损毁;

(四)对违规使用党员徽章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按党内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

(五)党员停止党籍或被开除党籍时,应主动上交党员徽章。  

厦门医学院党委组织部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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