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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做好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 转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1    作者:     来源: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银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银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精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通知如下:

一、转换范围

本通知所称存量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助学贷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不再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助学贷款合同。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可不转换。

二、转换规则

自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与贷款学生就定价基准转换进行协商,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形成,减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与上年12月发布的最新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相等的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三、其他要求

(一)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应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通知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学生权利。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优先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非接触方式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尽量避免集聚。转换过程中,要防范仿冒、欺诈事件发生,做好学生信息保护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地银保监局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指导,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妥善做好存量国家助学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各地、各校学生资助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做好定价基准转换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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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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