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弘扬“德厚立人、术湛立业”的校训精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厦门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25年修订版)》,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准予毕业。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制: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 3年。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除本规定“第二十八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专升本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行缴费注册制,凡按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在履行告知、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省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是否通过;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未通过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前置学历审核者,必须在第一学期内完成前置学历认证,逾期未提交前置学历认证报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注销其学籍。
第九条 需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时间后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办理,无故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2年。
第十条 新生符合以下情况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患有身心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三)其他正当理由当年无法入学。
第十一条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已报到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成绩表、毕业生花名册,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在籍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学业规范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命题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学生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作为学生奖励、毕业和授予学位等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累计缺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核。除特殊情况外,该课程必须重新学习。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登记。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60%、作业(包括课堂测验、作业等)成绩20%、综合考评(考勤和课堂听课情况)20%,记入该门课程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核,因故无法参加者,应在考试前三天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签注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病假必须持有医院疾病证明书,事假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应持有关证明)。若有突发事故无法事先请假者,应在考试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再参考平时成绩,补考及格按“60分”记载,不及格则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经补考仍不及格作挂科处理,在毕业前再安排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或擅自缺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安排正常补考,并由学校视其情节给予处分。毕业前视其认识态度,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注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
第六章 课程免修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在同等学历层次内进行。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总数不能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40%,须在该课程考试开考两周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相应课程,成绩记载为“免修”,并说明成绩免修类型,如“自考合格”、“英语四级”等。对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学位课程及独立开设的实验、实习课程、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作业、毕业综合考试等不得免修免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同层次应修课程具有如下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认定单科合格。以自考单科合格证书上时间为准,3年内有效;
(二)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提供原就读院校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
(三)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同学历层次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提供原毕业院校出具的课程成绩证明原件;
(四)学生已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者, 可以申请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免修课程的相关申报材料, 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免修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出国(境)留学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三十天内申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如相应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后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休学前已经通过的课程考核成绩,复学后允许免修免考。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和学习形式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拟转入专业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工作岗位变更,转专业更能适应新岗位需要者;
(三)所录取的专业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四)休学、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只能转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转专业一般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学习形式的专业、低年级学生之间进行。符合条件确需转专业者,由学生本人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足以说明其转专业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不符合当年招生录取规定者;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科目不同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未达到拟转入专业当年招生录取最低分数;
(四)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者;
(五)已转过专业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原则上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其申请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转学:
(一)因工作单位变动、家庭住址或户口迁移,在原学校(教学点)学习不便者;
(二)因学校录取或实际报到人数少而无法开班者;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学校(教学点)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办理过转学手续者;
(三)成人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当年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者;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章 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累计达六门者,按降级处理,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降级学生须按新编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降级学生对已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籍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考试舞弊受到退学处理者;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由继续教育学院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教务处审批。确定退学的,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学生对处理决定无异议的,应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厦门医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其学费退还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达到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学完教学计划所有课程,仍有一门至三门课程不合格者,作结业处理。在结业后的下一学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统一组织补考1次,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学生通过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日期填写,原则上为当次补考所在学期的学期末日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一年及以上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2025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执行,原《厦门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医继〔2020〕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