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单位负责人证明或授权书:(1)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授权书,但应提供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授权书及供应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应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1-6月的也可提供上上年度)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或谈判担保函复印件或提供“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资格承诺函”)。 (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谈判当月成立或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或提供“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资格承诺函”)。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供应商应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递交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谈判当月成立或享受社保减免政策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或提供“资格承诺函”(具体格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资格承诺函”)。 (六)、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供应商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七)、信用记录要求: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4、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评审当天查询结果为准。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一)、1、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建筑业。 2、供应商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本项目工程全部由供应商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若供应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响应无效。 (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需为中小企业,否则响应无效。 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二)供应商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若证书显示已过期,但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仍可使用的,予以认可,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 供应商应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