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校工会已为全体会员续办了“厦门市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60元保障计划,每人限交一份保障费,享受一份保障责任)”手续,保障生效期限2019年5月26日零时起至2020年5月25日二十四时止。
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简表
保障服务项目 |
内容及条件 |
补助标准 |
重大疾病补助 |
保障期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给予一次性补助 |
30000元 |
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 |
职工住院医保起付线以上产生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保障金额200000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 |
20% |
职工亡故慰问金 |
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亡故 |
5000元 |
事故致残补助 |
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经鉴定达到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时间以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报告时间为准。 |
5000元 |
一般住院补助 |
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 |
50元/天 |
特别提醒:申领各类补助金、慰问金应在被保障人出院或被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180天内向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即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的应事先向市总工会报备。各项补助金经厦门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公室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被保障人工会会员卡(或银行卡)转账支付。
具体保障服务项目、内容及条件、补助标准,以及申请所需材料等事项请详细阅读附件《厦门市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60元版)》。
校工会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