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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8-09-12    作者:     点击:

 

 

 

 

 

厦 门 医 学 院 文 件

 

 

 

厦医〔2018〕54号

 

 


关于印发《厦门医学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厦门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经2018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厦门医学院

                                2018年4月13日 

 

厦门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格劳动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鉴于学校升本不久,即将迎接教育部的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考勤管理是人事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是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措施之一,各单位、部门和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包括编制外聘用人员、返聘人员和借调人员在内的校本部所有在岗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我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制。学校作息时间由校党政办公室规定。

第五条  全体教职员工试行坐班制,按学校作息时间考勤。

第六条  辅导员由各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实行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已依法享受寒暑假,按国家规定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三章  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恪尽职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考勤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和登记。各系、部、中心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考勤管理细则。

第十条  考勤办法

(一)校人事处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每半个月不定期抽查。

(二)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

(三)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十一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十二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转正定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旷工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三)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集中活动的;

(五)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造假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七)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工作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十四条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旷工1个工作日以上不足5个工作日的,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日平均档案工资的200%和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以上的,除扣发当月工资外,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必要时予以开除处分。

第五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各单位、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院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考勤规定执行不力或对违反劳动纪律事实知情不报的单位、部门,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学校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厦门医学院教职工请假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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