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聘请工作,促进学科、专业建设,增进学校与各界的交流合作,更好地发挥受聘人员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请原则
1.荣誉教授:一般聘请以实际行动热心支持学校办学,在国内外有较高名望的专家、学者,或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界知名人士。
2.客座教授:一般聘请来我校讲学、研究,学术上有较高水平,所从事的专业和学术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对口,对提高学校教学、科研、临床、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的国内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受聘客座教授者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应慎重、严肃,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掌握。
4.所聘的荣誉教授、客座教授愿意承担对学校应尽的义务。
二、聘请程序
1.有关单位应事先备好受聘人员的简历、学术情况、任职资格复印件及聘请理由等材料送校人事处。
2.由人事处上报校领导,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确定。
3.通知受聘人并征求其意见。
三、聘期
荣誉教授、客座教授一般聘期为五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对学校有重要贡献的人士,其聘期不受限制。
四、聘书和聘书颁发
1.聘请荣誉教授、客座教授应发给聘书,以学校名义冠名,以校长名义聘请。聘书由人事处按标准规格统一印制。
2.颁发荣誉教授、客座教授聘书应本着简便、隆重的原则举行颁发仪式,由校长亲自颁发或由校长委托他人颁发。
五、聘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为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由党政办公室(对外合作处)受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