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学术不端查处机制
——《厦门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内容
学术责任
第一条 学校在师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2.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评审、评奖和考核评估之前,将首先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二条 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伪造注释。
2.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
3.在申请各级各类项目及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在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经历、签名以及证书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的行为。
4.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5.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师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媒体曝光、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加强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负责评估学校执行学术道德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六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分委会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十二条 在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