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求真务实的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工(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我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我校教师和学生应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及《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积极宣传并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提高道德自律水平。
第四条 我校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活动要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开拓进取,不断创新。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五条 基本学术规范:
1.进行学术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已有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六条 学术引文规范
1.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要客观、准确地评述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把所引用的他人学术成果构成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七条 学术成果规范
1.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不得在成果上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不得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负责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2.学术成果不允许一稿多投,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学术成果,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3.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4.研究成果发表时,应按照要求标注项目来源、资助单位和项目批准文号。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5.在学术成果统计和申报中,不得虚报、假报自己的研究成果。
6.不得为了学术利益而采取行贿行为。
第八条 学术评价规范
1.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学术评价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作为衡量成果质量的主要指标。自然科学、科学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以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标准。
3.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因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故意夸大、虚报或贬低、瞒报他人的学术业绩。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独立做出判断和评价,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实事求是,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4.不得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学术评议及评审权力,暗示他人行贿、收受他人礼物和其他不当得益。
第九条 学术批评规范
1.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2.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利用职权或学术声誉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十条 学校在师生的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规定并向教师作广泛的宣传。
2.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评审、评奖和考核评估之前,将首先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3.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向师生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师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伪造注释。
2.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
3.在申请各级各类项目及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在个人学历、专业技术职务、学术经历、签名以及证书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甚至伪造的行为。
4.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5.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8.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师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将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撤消项目、取消晋升资格直至媒体曝光、行政处分、解聘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加强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建设的组织机构,负责评估学校执行学术道德方针政策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应对象的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院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该学科的学术委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五条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分委会一个月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对举报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会议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在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