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随着科技事业的发展,学校对外科技合作日益频繁,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日益增多。为加强科技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合同是指以厦门医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或协议)。主要包括:
(一)为申报科技项目而签订的合作(或协作)合同(或协议);
(二)外单位委托我校开展科技咨询、科技服务和科技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三)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推广(示范、测试、试验或计算)、带料外加工、基地建设、租赁试验地(专用仪器、设备或场地)、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成果对接转化或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校科研处。
第四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科技合同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声誉;应明确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科技成果,在订立合同(或协议)时,应由有关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和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技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签订科技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调查签约各方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不得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组织签订科技合同,非特殊原因均应要求签约各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文件;
(二)反映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文件;
(三)签约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证明文件。
第七条 科技合同的具体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签约方洽谈约定,项目负责人应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重大项目合同(协议)的洽谈协商应由校科研处和所在系、部负责人参加,学校也可请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
第八条 科技合同应尽可能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确需自拟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各方的主体资质;
(三)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四)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十)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一)各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九条 科技合同经各确认后,我方项目负责人填写合同文本,由所在系、部负责人对合同文本进行初审,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系、部公章,于签订日前5天报科研处复审。科研处复审后,由科研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统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加盖厦门医学院公章。
项目负责人有防范法律风险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由专业人士出具的意见书,收取保证金等行为。
科技合同标的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具有重大责任、风险的,或学校有资金、有专职全员投入的,其合同文本必须经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科技合同文本按合同约定的生效方式生效,分存有关各方,其中一份交党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科研处存档,一份系、部(相关研究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校内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系、部、科研机构,一律无权对外签订科技合同。凡无厦门医学院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厦门医学院公章的科技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签约单位和签约人自行负责;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科技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对科技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校内科技任务的有关协调工作。在出现合同争议时,协助系、部、科研机构进行协调,有关协调纪要经当事人签章后存档。
第十三条 科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负责完成合同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组织力量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完成合同负有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本校承担的科技合同项目转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与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确系本校无法承担的部分项目内容,应明确具体的任务范围和经费,由科研处会同有关专家研究后形成书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在科技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或对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签约各方有关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子函件应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妥善保存,以便出现合同争议时有据可查。合同的变更应由签约各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系、部、科研机构签章,科研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签约各方同意解除或中止合同时,应签订解除或中止合同的协议书,协议书应报科研处和党政办公室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我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厦门医学院公章。
第十八条 科技合同依法成立后,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处备案合同文本,校内登记立项。经费到校后在科研服务平台上到账认领。项目经费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和分配。
在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审核中,必须按合同列明所有合作单位及各自应承担的主要任务和经费分配等,经费下达后不得转拨未经批准的单位。
第十九条 科技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将验收证明或项目结题报告以及有关技术资料报送科研处备案,以便汇总结题项目和归档。对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成果,科研处和系、部、科研机构应组织课题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和报奖。
第二十条 未能在科技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提前向科研处说明原因,提交有关书面报告,并与签约各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科技合同违约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部、科研机构向对方索取赔偿金。我校科技人员造成合同延期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及时报告所在系、部、科研机构主管领导和学校科研处,并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如合同确已无法完成,应立即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防止损失扩大,所造成的赔偿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部、科研机构承担。在履行科技合同中拖延计划进度,未按合同规定执行及侵犯学校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害的,追究当事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科技合同项目的管理,对合同项目执行、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行为要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协议),造成学校违约、赔偿的。
(二)以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名义擅自签订科技合同并导致学校对外承担责任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应及时发现、制止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学校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科技合同文本格式及内容,科技人员在拟订合同文本时应参照相应类型的合同范本,且必须体现合同范本的必要条款;如合作单位有规范格式合同的,也可采用对方的格式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