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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25    作者:     来源:     点击:

                     厦门医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厦门医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校法人代表印章、校领导印章、校内各组织机构印章、其他专用章和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各类印章的刻制,并监督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学校校级印章、校法人代表印章和校领导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五条  二级单位(指学校二级党组织、系部、机关部处,下同)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机构印章,依据市委编办或学校相关内设机构设置文件,由需求单位登录市公安局网站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经相关分管校领导签批,到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到市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第六条  其他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学校印章有所区别。需刻制专用章的单位,应经相关部门会审,相关分管校领导签批,党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后,由需求单位负责刻制。

第七条  凡带有厦门医学院字样的印章在刻制后使用前,均应到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登记表见附件1)。对没有备案的印章,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因印章磨损更换印章的需另行备案。

第八条  各类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消和式样变更时应立即停用。停用的印章不得在原单位长期留存,要在停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党政办公室。若学校印章停用,党政办公室要发文报送上级有关单位;若校内各组织机构印章停用,党政办公室要发文通知全校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和通知中应说明停用原因并标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九条  旧印章停用后,已失去原有的规定效力,不得作为现行机关、单位职权活动的凭证。

第十条  因单位名称变更或改变隶属关系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未制发时,若因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由相关单位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党政机关之间代章必须是同级或是上级代下级,无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收回废旧印章后要进行登记销毁。对于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存档;对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集中起来,定期销毁;属领导个人的印章,应退还给本人。

第十二条  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销毁时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员监督销毁。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都要留下印模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考之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必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填写《厦门医学院用印审批单》(见附件2),写明用印单位、份数、用印内容、用印人,经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一)党委印章

1.凡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需经校党委副书记审核、校党委书记签字批准后,方能用印: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通知、决定、批复等重要材料;

(2)签署党委意见的重要报表、推荐表;

(3)出国(境)审批材料(处级及以上干部);

(4)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党委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发出的函件。

2.凡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需经校党委副书记签字批准后,方能用印:

(1)以学校党委名义下发的通知、决定和其他一般性材料(必要时须经校党委书记签字批准);

(2)签署党委意见的一般性报表、推荐表(必要时须经校党委书记签字批准);

(3)出国(境)审批材料(处级以下干部);

(4)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党委名义发出的一般性函件。

3.仅需党委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党委印章的文件、材料:

(1)以学校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

(2)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国共产党发展对象备案表、毕业生党员档案等。

(二)行政印章

1.凡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签字批准后,方能用印:

(1)以学校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通知、决定、批复等重要材料;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3)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名义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发出的函件;

(4)有关重要内容及涉外的证明。

2.凡下列内容的文件、材料,需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能用印:

(1)以学校名义下发的通知、决定和其他一般性材料(必要时须请校长签字批准);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同、协议、意向书等;

(3)教改立项结题和教学成果申报、教研立项申报结题等;

(4)科研项目、专利、成果的申报书、任务书等;

(5)不必正式行文但须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一般性函件。

3.仅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可加盖校印的文件、材料:

(1)职工在职证明、收入证明;

(2)学生在校证明、实习证明、就业推荐表;

(3)各类证书,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招生录取通知书、聘书、奖励证书等;

(4)各类申请表、申报材料、审批表和报表(必要时经分管校领导审核、主要校领导签批);

(5)由职能部门主办的一般常规事务性工作材料。

(三)钢印

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补发的毕业证明、学位证明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校法人代表印章和校领导印章

此类印章的使用须经校领导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五)校内各组织机构印章

仅用于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以及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禁止对外使用。校内各组织机构印章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

纪委、工会、共青团印章,经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可在其系统内对校外单位使用。

(六)专用印章

经学校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印章,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具体使用流程可参照学校印章使用规定执行。

上述情况之外需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和校钢印,须经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依规定依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印章审批的范围应与批准人的职权范围相适应。超越职权或超范围使用印章的后果和责任,由批准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监印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由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印章使用负全部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与监督使用,并将监印人员名单须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印章保管使用人员不得由临时聘用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监印人员必须亲自用印,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若监印人员因事、病、休假或出差等原因不在岗时,印章由监印人员的直接上级或直接上级指定的人员代管,监印人员应向代管人员交接印章并交代用印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到单位以外使用,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各级领导及各类人员不得私自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党政办公室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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