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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22    作者:     来源:     点击:

 

厦门医学院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重要校情信息报送工作,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校情、指导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促进和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及时准确、分级报告”的原则。能事前请示的要事前请示,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请示的,事后要及时补报。

第三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二)上级有关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三)学校发展规划;

(四)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以及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情况,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等;

(五)学校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工作部署;

(六)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重要进展情况;

(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八)重要涉外事务;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性事件;

(十)影响稳定的重大社情民意,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校情动态;

(十一)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的媒体负面报道事件处理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专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进展情况;

(三)学期和学年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五)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活动情况;

(六)邀请校外上级领导、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情况;

(七)各单位领导外出考察等重要公务活动;

(八)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附属医院重大医疗事故、医疗纠纷按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外,也应同时向学校报备);

(九)影响稳定的重要校情动态;

(十)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及处理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形式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形式分为:当面请示、报告,电话请示、报告和书面请示、报告三种。对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请示、报告。

第六条 重要事项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重大突发性事件严格按照《学校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办法》向上级单位专报;其他日常重要事项按公文办理程序向上级单位报送。

2.书面专报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特别重要的事项由校领导与上级沟通后可直接呈报上级领导个人,其他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当面请示、报告,电话请示、报告一般由校领导负责向上级领导专报,或由校领导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请示、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书面补报详细情况。

(二)各单位向学校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1.重大突发性事件严格按照《学校重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工作办法》报送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日常重要事项按公文办理程序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2.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重要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达现场部署处置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3.当面请示、报告,电话请示、报告一般由单位领导向分管校领导专报,并根据实际情况书面补报详细情况。

4.重大事件信息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长的事件,要续报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

5.凡对本单位中发生的各类重要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对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汇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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