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督办工作是确保学校政令畅通,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强化学校督办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督办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督办工作紧紧围绕学校党委和行政的中心任务,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确保学校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学校督办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督办工作建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领导,分管校领导主抓,主办单位落实,其他协办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党政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办事项的登记、交办、催办等工作。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工作落实,按时按要求反馈进展和结果。
(二)明确时限,务求实效。督办事项要责任明确、要求具体,对明确时限的督办事项要明确办结时限,对长期进行和难以确定办结时限的要定期开展办理情况检查。
(三)实事求是,加强反馈。反映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要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对督办事项存在的问题不虚报、不瞒报。各单位要树立督办事项反馈意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章 督办工作内容
第四条 学校督办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的事项。
(二)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等长期规划要点、党委和行政年度工作要点、任务清单等文件中的事项。
(三)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领导碰头会、工作碰头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四)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第五条 督办工作主要依托办公OA系统开展,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登记立项。党政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通知、会议纪要或校领导批示等,对于督办事项进行登记、立项。登记立项信息包括督办编号、交办事项、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事项描述、办结时限等内容。
(二)通知交办。对已明确承办单位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直接交办;对未明确承办单位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请示校领导后交办。交办后,承办单位应及时签收确认。
(三)过程管理。主办单位签收后应按照办结时限和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督办事项,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对需长期进行的督办事项,在相关工作有所进展或规定周期内,应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客观原因需延期办结的事项,应及时向党政办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在获准延期后抓紧落实。工作办理情况一般在100字左右,内容应准确、简洁、务实,不要过程,只需简要说明结果。承办单位为两个(含)以上者,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总结本部门承担的工作情况,独立反馈。
党政办公室根据校领导批示或具体情况对督办事项进行修改、催办、终止、延期等,并定期将本阶段各单位督办事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办结审核。党政办公室按照督办要求对督办事项进行审核,对于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可退回相关单位重新办理。
(五)整理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党政办公室应将督办过程中所有记录材料导出并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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