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医学院委员会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压实学校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的作用,突出联动联查、突出抓常抓长、突出责任倒逼,形成齐抓共管局面,推动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地生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X”专项督查,“1”指的是校纪委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履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职责情况的督查;“X”指的是全校二级单位,在抓好自身履职的同时,根据职能和管理权限,在职责范围内对全校二级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条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情况,主要依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定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 专项督查工作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1”——纪委的主要职责:
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和直属附属医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线索进行处置,开展执纪审查,提出问责建议等。
(二)“X”——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
党政办公室(对外合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对公务接待、公文简报、各级各类会议、节庆活动安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公务接待、公款大吃大喝、文山会海等奢侈浪费问题。
负责对公务车辆配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抽查公车使用审批记录、维修记录,以及核对里程数、油耗、节假日定点停放等情况,重点查纠违规配备公车、公车私用、虚报油费或维修费、违规养护等问题。
负责对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及护照管理、未经批准出国(境)、公款出国(境)旅游、加强对因公出国(境)、赴台的审核审批把关和日常监督。
重点查纠未经批准公款出国(境)、用公款支付出国(境)过程中产生的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虚假邀请函或虚假日程骗取出国任务批件、擅自改变行程、违规绕道、或与公务无关的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
组织部(统战部):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操办婚丧喜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
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各级各类干部办公用房配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配置、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等问题。
人事处:负责对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负责对各类津补贴、奖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纠高级职称人员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违规提高奖励性绩效标准、违规超绩效总量发放津补贴,以及自筹包干单位在绩效工资外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
财务处: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日常把关监督;负责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超标准接待、同城吃请、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等问题,以及会议培训费开支中存在的超规模、超标准、上下级转移支付、虚列费用、套取财政资金等问题。
科研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日常审核和监督;负责对各单位执行科研经费开支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违规报销或利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购送礼品、公车使用费,假借项目名义公款旅游或出国境旅游等问题。
校工会:负责对工会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纠利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补贴、购买购物卡等问题。
直属附属医院:根据管理体制和专项督查工作需要,列出责任清单,对本级及内设机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应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明察暗访、集中督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查。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集中督查,并在元旦、春节、五一节、教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开学放假等重要节点,进行重点抽查。专项督查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做到带着问题去、针对问题查、盯着问题改。
第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应定期向校党委、校纪委报告督查工作情况,涉嫌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要立即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校纪委。校纪委要按照规定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梳理和处置,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行为,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督促有关部门、直属附属医院开展自查自纠。
第七条 各部门按照监督职责每年至少2次对学校二级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开展集中专项督查;校纪委每年至少1次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开展“1+X”专项督查工作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第八条 各监督部门要改进监督方法,在确保专项督查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合理安排时间开展专项督查。校纪委应定期召集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负责人,对专项督查成效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工作建议。督查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纪律规定,敢于担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注重结果运用。校党委每年应对“1”和“X”工作情况分别进行考评,结果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重要依据。专项督查结果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公开,作为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提任考察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加强问责追责。校党委要建立“责任清单”“问题清单”“问责清单”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1+X”专项督查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医院,应严肃追责;对发现被督查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督促整改;对不配合督查、对指出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提请校纪委约谈主要负责人,或采取通报、诫勉等进行问责;对于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甚至故意瞒报、漏报的,要对相关督查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1+X”专项督查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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