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管理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 号)、《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闽委办发〔2016〕34 号)和《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医学院各级党委、党总支,校机关各部、处、室,各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来校检查指导、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培训交流、举办或出席会议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的公务接待管理部门。校内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接待范围。
第六条 以下重要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
(一)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
(二)接待出席各类校级重要会议、仪式、庆典等活动领导、重要嘉宾;
(三)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校考察调研、培训交流;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示由党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
除上款规定以外,其他国内公务接待由相关二级单位牵头;如有关活动内容涉及学校多个二级单位,可由党政办公室协调。
第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我校发函邀请并注明解决食宿、往返交通费用的除外。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协助安排。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在房间内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饰品和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各自单位规定的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并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日午餐一律不得提供酒。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公务接待标准。
接待住宿执行差旅住宿费标准,即部级、院士900元/天,厅级500元/天,校级副职、正高职称人员450元/天,其他人员400元/天。工作餐标准:省部级、院士每人标准不超过150 元/餐,厅局级每人标准不超过120 元/餐,其余人员每人不超过 100 元/餐。简餐标准:在校内食堂用餐,每人不超过 30 元/餐;在其他地方用餐,每人不超过 50元/餐。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内外以及岛外非相邻区(海沧区与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与翔安区)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接待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因工作需要,在异地开展的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无法提供当地接待标准的,按学校制定的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校内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单位须如实整理接待费报销凭证,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接待费报销手续应按照学校财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经学校批准的邀请函件、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本办法严格控制学校公务接待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审计部门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监督,并加强对校内公务接待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同时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须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另行制定。本办法由厦门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厦门医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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