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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启用

  第二条  厦门医学院印(钢印)、校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刻制、启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印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启用。

  第四条  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图书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学校正式印章有所区别。需刻制专用章的部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部门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有带有厦门医学院字样的印章在刻制后使用前,均应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对没有备案的印章,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厦门医学院”印章,分不同用途按下列审批程序使用:

  (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签批程序办理,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

  (三)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再由院长审批;

(四)以学校名义签定的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等,须分管领导审批或经院长授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申报、验收等材料,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派专人办理;

  (五)各类学历证明、职工身份证明等须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指定专人办理;各类学生证须由主管部门盖上验讫章后,方可用校印;

  (六)办理各类进口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须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

  (七)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须经校领导签批;

  (八)院长授权与上级机关(部门)、其他单位的日常事务联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

    (九)各部门经办的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的一般事务性联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七条  院长印章用于以院长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发送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加盖校长印章时,一律由院长本人批准。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授权。

  第八条  各部门行政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事务联系;与校外平行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使用各部门行政印章,由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

第九条  各种业务专用章,只许按指定的业务范围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按职责和权限分级管理。厦门医学院印(钢印)和院长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各处(室)、系(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改变机构名称或撤销机构时,应及时将作废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以便统一处理和销毁。各部门不得自行转让及销毁公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必须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管理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各部门管理印章的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对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印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之处必须加锁,严禁随身携带印章。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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