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的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启用
第二条 厦门医学院印(钢印)、校长印章,由学校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负责刻制、启用。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的印章,依据学校设立机构的文件,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启用。
第四条 其他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图书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学校正式印章有所区别。需刻制专用章的部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部门负责刻制。
第五条 所有带有厦门医学院字样的印章在刻制后使用前,均应到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对没有备案的印章,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印章使用范围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厦门医学院”印章,分不同用途按下列审批程序使用:
(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的请示、报告及下发的通知、规定等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签批程序办理,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二)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荣誉证、聘书等,由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
(三)以学校名义签定的协议、合同、担保书等,须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再由院长审批;
(四)以学校名义签定的科研项目协议书、合同书、担保书等,须分管领导审批或经院长授权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科研成果报奖、项目申报、验收等材料,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派专人办理;
(五)各类学历证明、职工身份证明等须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指定专人办理;各类学生证须由主管部门盖上验讫章后,方可用校印;
(六)办理各类进口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车辆年检、办理牌照、保险等须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审核办理;
(七)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及与其他单位之间的重要函件,须经校领导签批;
(八)院长授权与上级机关(部门)、其他单位的日常事务联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签批;
(九)各部门经办的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的一般事务性联系,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七条 院长印章用于以院长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发送请示、报告,以及其他需要加盖校长印章时,一律由院长本人批准。特殊情况可由院长授权。
第八条 各部门行政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事务联系;与校外平行业务部门进行业务工作联系等;使用各部门行政印章,由该部门行政负责人签批。
第九条 各种业务专用章,只许按指定的业务范围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印章按职责和权限分级管理。厦门医学院印(钢印)和院长名章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各处(室)、系(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监督使用。
第十二条 改变机构名称或撤销机构时,应及时将作废印章缴回学校办公室,以便统一处理和销毁。各部门不得自行转让及销毁公章。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必须严格按使用范围和批准手续管理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各部门管理印章的人员须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对不适合做此项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进行调换。
第十五条 各部门的印章要妥善保管,存放之处必须加锁,严禁随身携带印章。如发现印章丢失应立即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用印而发生问题者,必须追究责任,按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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