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规范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处室严格遵照执行。
各直属学校、事业单位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21号)及《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通知》(厦管[2017]53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结合本校、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备局办公室。
厦门市教育局
2018年6月20日
规范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意见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21号)以及《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通知》(厦管[2017]53号)文件精神,对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进行规范,现就相关事项及审批规定如下:
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范的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是指外地市各部门、单位来厦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2.公务接待活动应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并取得对方单位公函或我局出具的邀请函。
未提前审批或无公函、邀请函的公务活动一律不得接待。
3.确因工作需要,我局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标准按照《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的通知》(厦管[2017]53号)所规定工作餐标准150元/人/餐(含主食、菜金,不含饮料,饮料费用控制在用餐标准四分之一以内)。
工作餐需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可按50元/人/餐的标准安排简餐,但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同城公务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可视情况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接待单位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5.国内公务接待应简化礼仪,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6.接待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3人以下安排轿车,4-5人安排商务车,6-15人安排中巴车,16人以上安排中巴车或大客车。
二、公务接待审批报销流程
1.各处室在接到公务接待任务后,应先向局办公室报告,在局办公室指导下据实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我局发出的邀请函,经办公室、财务处对公函、人数、接待标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各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
2.在安排工作餐时、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得饮酒,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接待,并在用餐结束后要求酒店提供用餐菜单。
3.接待如需用车的,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优先选择机关内部车辆,如确需租车的,经局办公室向机关事务管理局用车平台申请,经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4.接待经办人应在接待后采用统一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并及时开具正式发票(餐费中如有饮料需在发票中体现具体饮料开支费用)、用餐菜单、刷卡凭条。
5.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每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报销手续。
报销时,由接待经办人整理报销凭证包括发票、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单、菜单、刷卡凭条等到局办公室填写接待清单,并按要求报接待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到局财务处进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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