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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6月07日 09:09  点击:[]

厦门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厦医〔2017〕200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厦门医学院按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校内勤工助学的权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育人活动。

第三条 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且所获资助不足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即依次安排资助生排序中第6%-10%名(一等助学金之后)和第21%-25%名(二等助学金之后)的学生。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系协助实施。校内各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向学生处申请下学年所需勤工助学岗位,若所聘岗位需要专业技能,用工单位可提出具体要求并自行面试,聘用的学生名单应报学生处审核。学生处根据需求情况每学年初对所需岗位情况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根据各系报送的勤工助学贫困学生名单按需求缓急进行安排,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岗位指导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服务专门岗位负责管理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章  校内勤工助学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的劳动报酬,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勤工助学的资金来源为:

1、教育部确定的学生每年学费收入的比例数额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捐赠;

4、其他。

第七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独立核算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独立核算项目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从独立核算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报酬的领取,均需凭经学生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的《厦门医学院学生校内勤工助学补贴发放表》办理。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对校内勤工助学的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人数、金额进行汇总,所需经费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将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的考核。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其校内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安排需要勤工助学者:

(一)责任心不强或不履行岗位职责;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该岗位工作;

(三)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四)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五)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六)对家庭经济状况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停止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到歌厅、桑拿、足浴、酒吧、RTV等娱乐场所和高消费场所从事兼职活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的第一周在校园网学生管理平台勤工助学管理栏目中发布固定岗位的需求及条件的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自愿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可从学生处领取《厦门医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个人申请表》,填写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向学生处报名。学生处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和申请人的条件,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推荐名单,供用工单位考核录用。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处公示。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考核和报酬发放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根据工作内容一般为每小时20元;特殊技能岗位计酬标准,视具体情况由学生处与用人单位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各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用工时间在学习期间每周不超过10小时,一个月累计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经学生确认后,于每月初的前三天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汇总、统计,形成报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于每月10日前送财务处。财务处于每月的15日之前将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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