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医学院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试行办法
(厦医〔2017〕198号)
为了促进教育强民、资助惠民,使我院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6〕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费减免对象
我院在籍在学的全日制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一)建档立卡的学生;
(二)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三)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年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而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已领取厦门高校贫困生资助金除外);
(五)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特困家庭的学生。
二、减免条件
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祖国、爱学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现象。
(三)学生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无力交纳学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生活勤俭节约,无不良消费情况;
(五)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作弊等违纪现象。
(六)自觉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勤工俭学、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因违纪违规而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学年三门课程或二门主干课程不及格者。
3.经各系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确认,有其他不良表现者。
三、减免额度
(一)减免的等级及标准
1.学费减免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100%;
B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70%;
C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50%;
D等:减免额度为本学年度学费的25%;
2.减免学费总额为全体在校生所应交纳年度学费总额的2.0%。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按A等减免。
(1)建档立卡的学生;
(2)父母双亡且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3)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特困家庭的学生。
四、办理、审定程序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的审批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审核工作。
(一)符合学费减免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党总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申请中要附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系党总支组织召开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会议,对申请减免学费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对评审理由和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党总支上报的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召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会议对上报的学费减免学生名单和档次加以讨论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行文公布学费减免学生名单。
五、减免方式及管理
(一)减免的学费由财务处按财务相关要求处理。
(二)各系党总支应及时了解并掌握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做好精准帮困、助困工作。各系同时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学生的教育和监督,如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取消减免资格和补交全部减免学费的处理。
1.请客、酗酒、抽烟、奢侈浪费等不当消费行为者;
2.非专业学习必需购买电脑等高消费行为者;
3.违法违纪行为者;
4.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各系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取消减免学生的名单。
(四)各系党总支应以学费减免资助工作为契机,将资助育人工作落于实处。学校将尽可能为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的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树立自强自立精神,依靠自己的能力克服困难。受助学生要以实际行动感恩学校,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要学好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回报党和国家。
(五)凡获得减免帮困的学生,应刻苦学习,如因学习态度不端正而导致多门学科不及格以至留级者,其留级期间,学校将不再给予减免帮困。
(六)减免学费的资金来源: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总额中提取专项经费;学校接纳社会和个人捐助的专项资金。
七、其它
(一)学费减免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份进行。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