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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学院电子邮箱管理办法

时间:2026-01-09   来源:    阅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厦门医学院电子邮箱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师生的利益,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对外交流、管理和服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在校师生和校内单位等用户提供的电子通讯业务,电子邮箱域名为:“xmmc.edu.cn”。电子邮箱所有权归属学校,用户拥有电子邮箱的使用权。

第三条 学校电子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

(一)学校为每位在职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提供1个电子邮箱。其中教职员工指校本部教职员工、直属附属医院医护员工。在校学生指学籍在籍在册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不含短期培训班学生。

(二)非直属附属医院、外聘教师、校外科研人员等有教学科研需求需开通电子邮箱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科教处、我校业务管理部门及信息中心审核后,可申请使用1个电子邮箱。

(三)学校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及信息中心审核后,可申请使用公共邮箱,公共邮箱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电子邮箱使用准则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学校电子邮箱的使用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禁止利用学校电子邮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不良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信息;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信息;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十)传播垃圾邮件和病毒邮件。

以上各条一经核实,将清除邮箱内的不良信息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学校电子邮箱仅限用户本人(或单位)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借他人或其它单位使用,凡因违规使用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用户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子邮箱账号,用户若因保管不善,导致邮件信息资料泄露或丢失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本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学校电子邮箱有容量限制,用户应及时妥善处理电子邮箱内的所有信件(包括发送/阅读、回复/删除或下载/备份等),避免因超出电子邮箱限量而导致邮件丢失或无法接收的情况。

第三章 电子邮箱管理

第八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电子邮箱的技术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邮箱的日常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电子邮箱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条 个人邮箱账号开通

教职员工及学生邮箱账号自动开通,邮箱名由系统自动生成。其它人员开通邮箱账号需填写《个人电子邮箱申请表》,经审核后开通。

第十条 个人邮箱有效期管理

(一)教职员工邮箱的有效期与在职时间保持一致,教职员工办理离职或退休手续时,电子邮箱账户同步注销。若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二)学生毕业离校后,电子邮箱将自动注销;若有特殊需求,可于毕业前向信息中心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总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其他人员申请电子邮箱有效期一般为1年,到期前如需继续使用请提前向信息中心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一条 公共邮箱管理

(一)申请公共邮箱,需填写《公共邮箱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申请。

(二)公共邮箱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信息中心报备。

(三)公共邮箱如不再使用,二级单位须及时向信息中心提交公共邮箱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箱的安全使用,有效调节资源分配,信息中心定期对电子邮箱账号开展清查清理工作。对于非在职教职工及非在校学生超过一年不登录、不使用的邮箱账户,信息中心有权进行注销回收,用户如需使用可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因主客观原因给学校的电子邮箱系统造成实际危害或不利后果的,信息中心有权冻结或注销其电子邮箱,并取消其继续使用学校电子邮箱的资格。

第四章 免责声明

第十四条 用户因使用电子邮箱传输保密信息或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负责,信息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技术制约,防垃圾邮件机制存在“误判”的可能,由此造成用户收到“垃圾邮件”或部分正常邮件被当作“垃圾邮件”处理的,信息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众多网络及安全设备,有多种因素可能造成邮件无法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信息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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