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的管理和使用,提升服务师生员工的水平,保障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由一卡通平台、校园卡(包括实体卡和数字卡)、各业务子系统(包括服务器和终端设备)等组成。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具备身份识别和消费结算两大基本功能,可用于学校门禁门锁、图书借阅、教室中控、食堂用餐、宿舍淋浴、商超消费等场景。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与校园一卡通功能相关联的具有身份认证、金融消费等功能的工具或平台。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一卡通系统的整体规划、建设、运营、技术支撑和维护、业务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使用部门对接系统平台,保障系统平稳运行;负责校园卡的发行、补办、注销等业务。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业务子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线上线下管理运行一致。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区域门锁、门禁、闸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智能水电设备和智能门锁设备的报修和管理工作,指导商户使用和管理终端消费机;保卫处负责校门及消防门禁、闸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区域内物联网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负责审核校园卡持卡人基本信息,其中:教职医护员工基本信息由人事处负责,在校学生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校友由党政办公室牵头负责,临时驻校人员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七条 一卡通系统根据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籍信息同步更新学生卡有效期。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商户接入或退出一卡通系统进行资质审核,指导商户向信息中心和财务处申办资金结算、账户清算。
第三章校园卡管理
第九条 校园卡按介质分为实体卡和数字卡,默认办理数字卡,实体卡按需办理。校园卡按持卡人身份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和临时卡。每位持卡人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第十条 由人事处纳入学校人事系统管理的各类在职教工、附属医院职工等可办理教工卡。新进教职员工入职后可到信息中心领取实体卡。教工卡长期有效,教工卡经申请后可转换为校友卡。
第十一条 在本校注册,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可办理学生卡。学生工作处(招生办)负责将学生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学生管理系统同步到一卡通系统,新生学生卡一般集中办理集中分发。为保障用卡安全,学生工作处应在新生报到后1个月内统计未报到学生信息,回收其校园卡并销户。学生卡依据学制设定有效期。学生卡经申请可转为校友卡。
第十二条 学校各办学时期校本部和直属附属医院离退休的教职员工、取得学籍的学生及学校认定的其他人员可申请校友卡,校友身份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工会、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继续教育部等相关部门认定。校友卡长期有效,默认开通校门、图书馆门禁身份识别权限,其它权限根据相关部门需求开通。
第十三条 在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其他常驻人员可办理临时卡。临时卡由校内对接人员提交申请,先后报经二级单位同意、信息中心审批后办理。临时卡原则上应按照实名制一人一卡管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名的,须指定校内人员专人管理。临时卡使用期限按照实际情况办理,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期满后可按需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申请须经二级单位审批同意。临时卡权限根据相关部门需求开通。
第十四条 校园卡采用实名制,在开卡、补卡、冻结、挂失、更改消费密码、解冻、解挂和注销时,持卡人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办理实体卡须交纳工本费(20元/张)。教工卡、学生卡持卡人首张实体卡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情况实体卡工本费由持卡人或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部分场合须配合本人身份证件使用,严禁伪造、盗用他人校园卡。窃取或恶意使用他人校园卡、违规使用校园卡的,学校有权采取冻结、没收或注销等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须依法处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数字卡、实体卡)遗失、泄露时应及时挂失以免造成损失,未挂失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新卡补办后,旧卡立即作废且无法恢复。
第十八条 临时卡持有人在使用期限前提前离开学校的,相关二级单位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冻结相关临时卡。未及时通知信息中心办理冻结造成损失的,由相关二级单位承担责任。
第四章系统和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终端设备(门禁、门锁、智能表、消费终端等),由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向终端归口管理单位申请授权。
第二十条 商户是指经学校同意、使用一卡通平台进行经营结算的单位、公司或个人。校园内涉及服务或经营业务的单位经后勤管理处和信息中心同意,可成为一卡通平台的商户。收费终端机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购买、安装、维护和更换,相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业务系统经信息中心授权可以使用一卡通平台提供的应用接口,实现消费结算和身份识别功能。信息中心提供标准接口和技术支持,对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接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一卡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改变线路或人为损坏设备,否则将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第五章消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如需通过校园一卡通发放各类补助,须经财务处同意,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凭详单到信息中心办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卡余额原则上不得取现,持卡人应合理规划卡内余额,并在有效期截止前,将卡内金额、水电余额消费完毕。确有特殊情况需取现的,持卡人须向信息中心申请校园卡财务清单,到财务处办理清算取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结算的准确性,各商户应于每月倒数第二天核对收费终端机数据,如遇故障应尽快联系信息中心。
第二十六条 各商户可持由信息中心提供、后勤管理处审核同意的报表,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