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学校的网络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教综〔2018〕2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务副组长,分管信息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网络安全负责人,成员包括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图书馆、信息中心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执行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日常工作。
第二条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要求,明确我校网络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
(二)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和实施监督;
(三)负责制订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网络安全工作;
(五)安排年度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学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教育培训、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和安全运维等重点工作;
(六)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做好网络安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网络安全事项;
(七)根据有关网络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法规的学习,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是学校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网络意识形态、网上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等工作。
第四条 保卫处作为与公安机关的对口部门,负责协助网络信息安全案件的处理和网络信息安全的预警。
第五条信息中心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网络安全管理、保障。
第六条 学校与各二级单位签订《网络安全责任书》。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网络安全组织架构。各单位分管网络安全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直接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配备网络安全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九条 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信息系统的实时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条 严格实行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单位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校内广大师生作为校园网的使用者、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同样也是网络安全工作的参与者,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学校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