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关于印发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厅〔2019〕3号)以及《关于印发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教技司〔2019〕265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院校管理服务类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闽教科〔2019〕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移动校园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育App是以教职工、学生/校友、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包括: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以及各移动互联网平台上(微信、钉钉、支付宝等)提供教学与管理相关功能的小程序、企业号(企业微信)、公众号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信息中心是教育APP的审批部门,负责全校教育APP的规划和立项,监督教育APP的规范运行。
第四条 信息中心是教育APP的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教育APP的技术监管,参与教育APP安全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各系部、部处和直属单位为教育App使用者,是教育App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为教育App负有数据审查与安全管理职责,并对教育APP所涉及所有资料、信息的版权和知识产权问题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教育App使用者负责日常管理,依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履行教育App安全保护义务。并应配合信息中心,做好教育App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第三章 教育App选用和建设
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及其所在二级部门/单位的名义建设带有学校相关名称的教育App。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以学校及其所在二级部门/单位的名义在安卓及苹果应用市场上注册开发者账号并发布教育App;开发者账号由信息中心注册、管理并负责教育App的统一上架。
第八条 学校应规范教育App的选用和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校内教育App的数量,由信息中心统筹规划教育App的应用功能及用户服务范围。学校各部门选用和建设教育App应开展合理性和科学性论证,并报信息中心审核同意后立项建设,不得擅自选用、建设未经审核、立项的教育App;不得选用未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App。未经审核的教育App信息化建设项目,学校不接受预算申请、不允许建设、不予经费报销、不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第九条 各部门应统一在厦门医学院移动校园平台上建设教育App应用服务,为学校教职工、学生/校友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移动互联网办事服务。
第四章 教育App备案
第十条 学校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App均应按照《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通过教育部发布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未进行使用者备案的教育App,不得推荐或强制师生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已有使用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信息中心更新备案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教育App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根据业务性质、重要程度等确定教育App的安全等级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教育App选用或建设单位应配合信息中心进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备案工作,未通过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的教育App应用不予上线。
第五章 教育App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App使用个人基本信息应从学校基础数据库中共享,不得向用户重复采集个人基本信息;应确保在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安全。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身份信息认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第十四条 对于采集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教育App,应在履行立项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组织科学性、伦理性、安全性论证,并经学校审定同意后方可采集、使用相关数据。
第六章 教育APP运维
第十五条 进入运行阶段后,教育APP的建设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对教育App数据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不得将涉及隐私信息的数据存放在公有云教育App平台上,需要统一存放在学校的云服务平台上。
第十六条 对于厂商提供的公有云教育App,相关选用部门应要求厂商配合学校做好数据资产的本地化工作,必须将过程数据以及结果数据存回学校的大数据平台中。
第十七条 建设或选用单位应严格落实教育App的监督管理责任,发现有害信息或违规活动及时处置。
第十八条 教育App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App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医学院信息中心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