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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疑

发布日期:2022-05-10 作者: 来源:

   1.为什么依法治国,重在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最坚实的基础,也是现代化国家的标志,需要每个公民的尊崇和敬畏。

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和改革纵深推进的关键攻关期,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又是统筹推进“四个伟大”的重要保证,只有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为统揽统领,不断凝聚法治共识、强化法治信仰、培树法治自觉,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强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了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路线图,十九大明确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战略布局、重点任务。这些系列重要论述是凝聚推崇法治共识、铸牢遵循法治信仰、营造良好法治生态,加强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2.如何理解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首先,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其次,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能够更加自觉地履行义务;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发展,为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3.作为一名现代公民,我为什么需要法律?

法律的这些作用与我个人有什么关系呢?人的活动始于人的需要,是人的需要不断地推动着人的实践活动的逐步深入和扩展。人的活动的目的和归宿最终也是为了满足人的不断丰富着的、永无止境的需要。需要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法律需要是人的需要的一个方面。人的法律需要,即人们基于对法律这种特殊社会调整措施的特征和功能的认知,而对运用法律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期待和欲求。正是借助于法律,人类许多更高层次、更广泛的需要才得以实现。法律作为一种规则的治理方式,有其独特的功用,这种功用是在人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而法律规则介入社会生活,会使社会关系的形式和社会生活的境界都发生新的变化。许多社会关系必须借助于法律规则的形式才能进一步展开和发展,比如市场经济如不借助各种完善的法律规则,它便不可能超越狭小的地域而扩展开来,市场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扩展秩序,法律便是市场的要素和催化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人的法律需要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需要。

(1)法律需要的形式

法律需要的形式是指人们对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则体系的追求和期待。人们希望借助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系上完整、逻辑上严谨的规则来规范自己的生活,这是人们经过长期的试验、积累才总结出来的经验,其中包含着对法律调整的潜力和能力的越来越充分的信任和越来越完善的认识。相对于无规则则、无秩序的混乱而言,有规则的生活是更好的;相对于一般性的规则调整可能存在的软弱无力、更新迟缓等缺陷而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实现的规则治理有其优势,有其不可替代的功用。人的法律需要的形式方面其实就是人们对规则治理的呼唤,是对国家通过规则干预社会关系的期待。但应当深思的是,人们并不是为规则而生活的,更不是为了国家才尊重规则的。规则最终只能是人们生活进步的阶梯,尽管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阶梯,但它仍然只是个工具。

(2)法律需要的实质

实质性层面的法律需要主要强调的是社会关系中内在的、以法律规来规范自身的需求。人们把社会关系中内在的法律因素转化为人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自觉追求。法律规则之所以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中逐步产生的对法律的需要。这种需要使法律成为该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即如果没有法律的参与该社会关系就不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人们有法律需要,是因为法律有这种特殊属性和功用,因为借助这种调整措施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能够按照人们的需要而健康发展。

法律需要是社会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法律的需要不是从来就有的,法律这样一种特殊工具本身也不是从来就有的。人类社会从一开始就有规则,有关于正当的朴素观念,但却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不需要法律,也不知法律为何物。由社会分工和分化等因素带来的社会关系复杂性的增长,激发了对更具权威性的规则的更多需求,最终才制造出了对法律这种特殊规则的需求。法律这种规则形式本身便是在人的需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它是由规则需求催生出的一种消费品,这种消费又制造了新的需求。法律需要的内容来自于社会关系的内在规定性。人们有什么样的法律需要,对法律有何种期待,是以社会关系本身的性质为根据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参与或调整必须有个恰当的“度”,这个“度”的客观依据就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因素”。人的需要绝不是漫无边际的遐想,其实现不能脱离现实生活所可能满足的实际限度,人的欲望是不断被开发、被刺激出来的,人的欲望的现实化即其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有赖于社会关系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法律需要被满足的方式和手段也有赖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程度。法律需要的满足要付出各种代价和成本,要耗费各种相应的资源。因而各种法律需要不会同时得到充分满足。而且不同的人、群体也会有不同的法律需要,这种需要之间会有竞争,通过竞争会最后形成种综合性的法律需要。而到底哪些需要会成为现实性的法律需要,要取决于各种势力的均衡,取决于现实中所具有的为满足需要所必需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现实的个人活动是人的历史的出发点,也是研究法律需要的出发点。法律需要的逻辑起点无疑首先是现实的个体的法律需要的生成,即法律需要首先是萌发于个体的法律需要,它总是首先通过一个个的单独个体的法律意识展现出来。社会关系的内在的法律规定性不会自动显现,它本身也并不直接就是法律需要,必须通过人的意识的能动参与并把它转化为人的法律意识时,才会成为一种法律需要。个体在自己的社会实践和所加入的社会关系中会分别产生对法律的各种看法、期待和追求,这是人的意识自觉性和能动性的一种表现。个体的法律需要的形成也有一个过程,最初大致是先有关于某一行为或社会关系正当与否、应当与否的观念。这时,法律观念与伦理观念并无严格界限。然后随着个人对社会关系调整的认识不断深入,他开始生出对某些社会关系以法律加以调控的意向性。这便是最初的、也最为粗糙的个体法律需要。具体而言,包括:(1)个人生存、人格独立和资助方面的法律需要。(2)维护个人人伦情感和精神利益方面的法律需要。(3)追求个人物质利益最大化的法律需要。


    4.如何培养法治思维?

在任何一个文明国家,公民受教育程度与其社会地位密切相关。法治思维不是肤浅的表征,不是用于装潢门面的,更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速成的,而是需要一个长期的养成过程。法治思维显示的是我们深层次的法治态度,不仅是从形式上的守法与用法,而且要形成内心对法律的尊重和认同,将法治理念内化为思维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的养成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从被动到主动、从工具到目的的过程。对于大学生而言,培养法治思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坚持有客观根据的判断

“是与非”的判断应属远离价值判断的事实问题,法治思维旨在强调对其做出“当然而不是想当然”的判断,因为有客观根据的判断基础使权利依附于事实。非法治思维易于形成想当然的主观判断,并使其丧失被质疑的机会,甚至会混淆视听、误导公众。以事实为根据是法治思维的立足点,任何人都必须承认事实判断问题与常识、专门性知识有关。

(2)在“应不应该”的问题上树立合法性至上思维应该”同题属于价值判断,其关键在于如何从“是”中得出“应该”的结论。若从“是”直接得出“应该”的结论就是人治思维的重要体现,反之,则体现出法治思维。合法性检测是任何行为都要遵守的。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原理、精神来分析、评析、解决法律问题。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权利意味着想要和能够实施某种行为的自由,而义务意味着担负某种行为的责任,无论权利还是义务,根本上指向的都是个个体在法治社会中行为的合宜性问题,而法治社会中,判断自我行为的合宜性一定是建立在对于法律的理解基础上的。

因此,大学生应当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知晓具体法律规范,理清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推理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得出法律结论,最终做出合法的决定。

(3)在对待“我与非我”的问题上树立平等的思维方式

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具有覆盖或者抬升法律地位的特点,具有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实现其在对待“非我”问题上的改变,使其恢复平常心,甚至更加谦卑,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渺小,即便对待动物亦应感同身受而不断予以心灵反思。尊重他人,意味着对他人能够处理好自己的事物、安排好自己的人生充满信心,而不是抱有一种对他人不放心或者总想为他人好的心态,理所当然且理直气壮地干涉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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