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排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6-05-15   发布部门: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消除实验室工作安全隐患,保证教学、科研等活动安全及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科教函〔2026〕308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24号令)等相关要求,学校近期拟组织开展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请涉及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全面排查工作,并据实填写《厦门医学院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排查登记表》(附件1)。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参照卫生部印发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附件2)。

二、排查要求

1.各单位自查。由二级单位负责进行彻底排查,要深入细致地重点排查,不得遗漏,做到排查内容和涉及场所全覆盖。

2.学校核查。各单位排查后,将情况如实上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将进行核查确认,对于瞒报、漏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行政部门监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未备案开展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行稳致远。

三、其他事项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排查工作,于6月5日前将附件1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联系人:庄玲萍          电话:6365069


附件:

1.厦门医学院生物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排查登记表

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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