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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的通知
2020-04-30 09:53  

校本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且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从2020年5月1日起,请各单位在财务报销时,有涉及上述电子会计凭证的应提供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同时在二级预算报账系统的“统一报账管理”—〉新增费用报销单”—〉“附件清单”—〉“选择文件”处上传相应的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财务处

2020年4月30日


附件【附件1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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