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按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请各位教职工切记按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下载登陆最新版个人所得税APP,对2022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再确认或更新,以免对个人及时、准确享受政策甚至个人信用产生影响。
操作流程详见以下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yrYH-qWBFQwH3RNNHe4Cg
财务处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