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纳税人,可以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即日起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确保能享受新的政策。
温馨提示:该项扣除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中不能填报。
相关政策详见附件,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
附件:
1.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财务处
202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