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
规范职业培训评审鉴定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厦人社〔2016〕286号
各区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精神,加大社会化培训力度,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和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69号)规定,现就职业院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评审、技能鉴定等劳务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教师和考官劳务费执行标准
1、培训、考官命题审题每半天不超过400元。
2、阅卷、面试和评审鉴定每半天不超过300元。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1、面试(技能考试)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50元。
2、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50元。
三、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在执行劳务费标准时,应在工作人员不影响本职工作、利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单位组织或批准的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劳务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所需经费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入列支。
(二)在同一时间参与多项培训鉴定等工作的人员,只能按照一项标准发放,不得重复。
(三)各单位应严格劳务费管理,健全培训鉴定相应通知或资料、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劳务费签收单等凭证材料,不允许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劳务费。各单位可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岗位职责、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不突破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劳务费发放方案,并报备市人社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14日